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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召开联席会商讨新刑诉法实施的相关问题
  • 时间:2013-12-31 30:14
  • 来源:
  • 作者:赵双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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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妥善应对新刑诉法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1月25日我院与县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我院分管领导及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全体干警,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及所属的刑侦、经侦、禁毒、治安及基层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与会人员围绕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面对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就工作中如何运用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并在以下几个方面达成共识。
一是明确界定了逮捕条件中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标准。根据新刑诉法7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移送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判断评估应附相应证明材料,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案件时应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立足地方司法实践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来综合考量。
二是建立健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有利于减少诉讼资源浪费、降低监管羁押风险、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联席会对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要案件类型以及具体如何从实体和程序上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了深入交流,同时对批准逮捕后改变强制措施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议。
三是完善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在场的规定。联席会商讨了如何严格执行刑诉法中关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明确了对于部分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或不愿意到场的情况,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参加,并在相关证据材料中注明在场参加的合适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以及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四是进一步重视、加强轻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工作。结合司法实践,联席会认为对于轻伤害案件,特别是涉及民间债务纠纷、邻里纠纷、亲属之间纠纷等具有刑事和解可能性的案件,检察机关建议在公安机关减少或慎用拘留等强制措施,完善调解工作的记录和证据收集。在侦查阶段、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应尽可能地实现打击犯罪和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确保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是进一步强调非法证据排除及重特大案件全程录音录像的重要性。联席会达成意见认为: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应重视和规范言词证据的获取,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的第一次讯问,要将取证的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和全程录音录像工作机制相结合,形成完整、完善且要与笔录内容基本一致的证据链。依据新刑事诉讼法121条规定,从今年起对重大案件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移送起诉时都必须同时移送全程录音录像资料。
六是针对实践中的实际,对关于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法律援助问题、特殊案件中的法定代理人到场问题(外地人作案、毒品案件等)、社会调查材料的收集问、一般案件中的取保候审问题、鉴定意见的审查要求、辨认笔录的制作要求和案件移送时案卷材料装订规范等问题在联席会上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探讨,形成了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