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热点资讯
检察机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问题研究
  • 时间:2013-12-31 44:15
  • 来源:
  • 作者:刘润荣
  • 字体:【

当前社会矛盾触点增多、燃点升高,维护社会稳定难度加大、任务繁重,建立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检察机关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其突出特点是要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点放在预防上,防止在决策、审批等前端环节人为引发社会矛盾。从源头上将可能导致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科学地统筹好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与稳定这个第一责任之间的关系,充分运用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使其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渊源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来源于上世纪世界范围内对经济安全进行评估预警的思潮。主要原理是甄选部份敏感指标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指标系统针对经济活动中具有代表性、先兆性的若干变量进行测评和辨识,以对经济的活跃程度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当下的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与体制转轨,机遇与风险并存的社会高风险期。在社会急速变化的过程中,各类社会问题被迅速地集中和放大,因而蕴涵着巨大的风险。这是当代发展国家现代化、城市化荆棘之路的共性,也是正在进行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的中国社会不得不面对与思考的问题。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如何应对影响社会和谐的种种矛盾和问题时刻考验着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政府危机管理和风险抗御一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它履行职能的同时,也可能触发新的社会矛盾,给社会带来新的危机和风险。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适当引入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和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显得非常有必要。
二、检察机关构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必要性和基本要求
稳定风险植根的社会机理及其发生原因看似繁复但并非密不可测的。任何社会过程与社会结构的存在都非偶然因素作用的结果,它的生成、演化等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利用这些规律,可以通过建立风险评估体系,事先对公共政策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定级、加以规制保证社会始终运行在稳定与秩序的轨道上,从而防止严重危及社会稳定与安全的局面出现。以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为目标,利用已有的社会学研究成果,建立科学的指标衡量体系,探索对影响民生的公共决策进行政策实施的稳定风险评估,将可能导致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限度。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构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必须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按照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检察工作的特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认真践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把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时时处处以化解矛盾纠纷为己任,在检察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检察机关内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一)检察机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概念。检察机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内设部门及案件承办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拟决定事项或其他检察行为是否存在影响办案质量、易于引起社会矛盾或涉检信访风险进行论证,对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制订风险化解、处置方案,及时解决矛盾,并在必要时发出预警通报,从而把握工作主动权,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涉检信访发生的工作机制。该机制应当包括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的案件范围、具体责任归属和相应的操作程序。
(二)检察机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基本内容。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由于企业改制、城市拆迁、移民搬迁、征地补偿、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任务不断增加,产生的社会矛盾逐步突出。面对新形势新矛盾,检察机关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尽量排除妨碍稳定的各种风险,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主题,就要直面矛盾,认清形势,理顺各种社会关系,及时化解矛盾,预防和规避社会风险,建立一套具有针对性、长效性、可操作性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三)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的案件范围。分析目前检察机关易发生矛盾的相关案件,我们应当对以下三类案件及时进行风险评估预警。
  1.极易发生涉检上访或激发社会矛盾,必须进行风险评估预警的案件。包括:拟作不起诉决定、不予抗诉决定的公诉案件;拟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不批准逮捕的和对被害人(含被害单位)不服不立案决定而申请立案监督,经审查拟作同意不立案决定的案件;拟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作出维持或改变决定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裁判,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拟决定抗诉或不予抗诉的;当事人要求追加、追诉漏罪、漏犯,未获得检察机关支持的信访案件;拟作不立案复查通知、维持原决定、不确认、不赔偿决定的刑事申诉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案件中涉及查封、扣押、冻结款物,产生一定影响的;其他易于引发涉检信访问题发生的案件。
  2.对案件质量有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引发涉检信访、缠诉或引起群体性事件,经过分析需要进行风险评估预警的案件。包括:所办案件法律法规不明确,导致定性困难或认定罪与非罪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案件;侦查机关取证程序违法,或收集、保全证据不当,造成证据的证明力下降,对案件处理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审查案件中发现证据发生变化,或犯罪嫌疑人年龄处于追诉边缘,可能对案件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人身伤害案件出现多个不同鉴定结论,可能影响定罪或重大量刑情节的;审查认定事实在证据上存在重大缺陷,可能影响审判认定或降低量刑幅度的;提起公诉后因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或与人民法院在认识上产生重大分歧,可能出现无罪判决或撤回起诉的;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认定事实缺乏同案犯供述印证,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案件。
  3.案件处理后,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或涉检信访,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必要时应该进行信访风险评估预警的案件。包括:受理的群体访案件;受理的反映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实名举报的案件线索;群众反映因举报而受到打击报复的事件;拟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可能引起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上访的;实施取证、勘验、鉴定、检查、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可能引起当事人上访的;上级检察院拟对下级院请示案件作出答复,可能会引起当事人上访的;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社会关注的敏感性案件;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引发的刑事案件;其他可能引起信访或有越级上访苗头等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原则和责任落实。为使办案风险得到早预测、早发现、早化解、早控制,按照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检察机关构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就要有不同于其他执法部门的原则和责任分工。
  1.服务大局,坚持原则。一是要正确把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站在党和国家大局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办案。越是重大敏感案件,越要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二是要准确研判案件。要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不断提高发现敏感案件和敏感事件的意识和能力。三是要全面贯彻中央要求,正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善于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把因普通民事纠纷引发的事件与故意分裂国家、破坏稳定事件区分开来,把不明真相的群众与少数犯罪首要分子区分开来,坚持从案件的实际出发,将从严处理与从宽处理、从快处理与从缓处理、高调处理与低调处理相结合,孤立打击极少数,团结教育大多数,做到既依法惩治犯罪,又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强化领导,明确责任。一是要成立风险评估预警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领导;二是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都应当是风险评估、防范和化解工作的责任人,要根据案件所在的办案环节和职务职责的要求负具体责任;三是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院的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四是要强化执法办案人员防范社会风险的意识,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水平,保证风险评估预警的及时、真实和完整;五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总结和完善相关制度。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的操作程序。1.案件承办人对所办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收集风险评估信息,对承办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初步评估,在汇报案件时作为一项内容同时向部门负责人提出风险评估意见。填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表》,对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理由逐一说明,注明风险程度。
2.部门负责人对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案件应当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形成明确的风险分析论证意见和化解方案,在向主管检察长汇报案件时将风险分析论证意见和化解方案一并汇报,提请部门案件讨论会、院领导、检察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决策时参考。3.部门案件讨论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认真讨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及化解方案。检察委员会、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在做出最终决定后,应责成办案人员及时向当事人做好释法析理和疏导工作。必要时由部门负责人、院领导亲自做释法析理和疏导工作,积极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4.承办部门经积极做释法析理和疏导工作后仍有矛盾激化或上访可能的,由主管检察长批准,案件承办部门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涉检信访风险预警表》及案件相关材料;情况紧急的,可先口头告知,随后移送《涉检信访风险预警表》及案件相关材料,收到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及时了解案情,与有关部门制定处置上访预案,明确首办责任人。
  5.控申检察部门针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不服检察机关的相关决定,在释法析理和疏导工作无效的情形下,应依据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和赔偿等相关规定,按照法律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并积极做好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息诉工作。
  6.建立完善善后处理机制。将办案工作向后延伸,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案结事了。
 (六)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一是检察机关应当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纳入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将是否及时发现和防范社会风险作为衡量案件质量的重要依据。二是要把是否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制度和取得的成效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各业务部门和检察人员实绩的重要依据,并与“先进检察院”、“文明接待室”等考核评比相结合,以保障这项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三是对不积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隐瞒、谎报、缓报重大社会稳定或信访信息,导致矛盾激化,丧失处理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案件承办人员、部门负责人直至院领导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总之,构建检察机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是一件需要检察机关全体干警长期坚持的治本之策,检察机关要以质量、效率为载体,强化各业务部门和办案人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群众意识,未雨绸缪,积极配合,妥善处置矛盾隐患,不断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效果,使群众的满意率不断提高,最终使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不断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