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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防范、及时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
  • 时间:2013-12-31 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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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芶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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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是现代化进程得以顺利推进以及民生不断得以改善的基本前提条件,而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是当前综治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法院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如何有效、及时的化解矛盾影响颇大,利用诉讼外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法院角度探求人民法院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呼吁相关部门一起行动,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切实将社会矛盾化解。
一、当前我县存在的主要矛盾纠纷
综合我院近年审判实际,我县矛盾纠纷存在以下特点:
1、婚姻家庭纠纷矛盾突出。由于近年外出打工的人越来越普遍,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加之感情基础比较薄弱,极易引起离婚。因离婚又引起了子女的抚养纠纷、兄弟姐妹间对年迈父母的赡养纠纷等一系列社会矛盾。由于一些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知识文化素质不高,一些原本简单的家庭纠纷因为处理不到位,引起矛盾激化。
2、农村宅基地、土地相邻纠纷引发矛盾。虽然新农村的建设使我县农村面貌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由于历史等各方面原因,在分配土地、宅基地时方法简单,缺乏科学、公开、公正的机制,而随着房产及土地价值的不断提升,对宅基地、土地的分配问题出现越来越多的纠纷,有些群众对政府不信任,有很严重的抵触心理,在乡村干部协调解决时,不予配合或故意刁难,提出过高要求,在要求得不到满足后,便提起诉讼或四处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3、民间借贷纠纷及借款合同纠纷较多。由于一些群众缺乏法律知识,借款人又多是熟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造成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或缺少依据,或无法兑现,有些更是拖欠多年,造成当事人从朋友变为仇人。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范围广,空头担保较多,认贷不认还,或不愿支付利息等情况,制造了大量的社会矛盾。
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一些因日常生活琐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生较多,而在民事赔偿中,法律规定有明确赔偿范围和标准,在结合当事人自身过错等因素的考虑,当事人对赔偿数额不满,认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转而冤冤相报,寻求自力救济;有的构成刑事案件,还有的加害人甚至外出逃跑,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矛盾进一步激化。
5、社会治安引发矛盾。鹤庆的社会治安总体上是稳定的,但“两抢一盗、交通肇事”等多发性犯罪活动仍然比较突出,每年刑事案件基本呈上升趋势。
6、涉诉上访矛盾尖锐。一些矛盾纠纷经过诉讼后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申诉后仍然认为事情没有得到理想的解决,就会到县委、县政府等部门重复上访要求解决问题。由于群众的不理解和偏见,存在群众信“访”不信“法”的现象。
二、矛盾纠纷的成因分析。
法院之所以面临这么多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一)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缺陷。法律存在明显的滞后性,虽然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律法规不断在修改或制定,但是成文法的滞后性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关于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法律法规明确只能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来处理,但是现实是农村居民外出打工颇多,收入明显高于规定的农村标准,很多当事人对严格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存在很大的不满,但是其又拿不出可以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相关证据,此类案件难以得到真正的解决,势必引发矛盾纠纷。(二)部分群众法律法规认识尚不到位,素质有待提高。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人权意识、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在社会管理、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等方面要求随之提高。但由于受城乡分布不均,法律法规普及面及受众人群分布不平衡等问题的制约,使得部分群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只处于一知半解的水平,甚至存在“断章取义”的现象,导致部分群众在生产生活中一旦遇到自身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便会以自身所认知的“法律”说事,邻里之间小摩擦、言语不和等问题都可能引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升级,而导致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一旦问题解决得不到自身认可,极易出现聚众上访、无理闹访等现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司法资源供给有限,缺乏合理配置。基层法院是我国四级人民法院中最基层的法院,承担着最大量的一审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任务,且不论现有职能部门和人员的缺乏,就是有着多年审判工作经验的老法官也在想方设法的调出法院系统,因此司法资源的供给急需解决。(四)部分法官素质及办案水平有待提高。法院受理的案件,都通过办案人员具体处理,办案人员的个人素质,处理纠纷能力直接关系到矛盾处理程度。办案人员的不当处理方式、个人态度不仅不利于矛盾的化解,还会加重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不信任心理,增大矛盾化解难度。法院的法官队伍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涉及的人员较多,特别一些年轻法官的业务水平需不断提高。(五)法院裁判难获认同,司法权威、公信力缺失。当前,公民权利意识增强,面对矛盾,更多的纠纷当事人诉诸司法,同时却又对司法心存怀疑。公众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缺乏信任,法院的司法权威受到挑战。暴力抗法,侮辱、殴打、诬告法院工作人员的案件屡有发生。少数案件裁判不公和法官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损害了司法权威。法院工作中的任何失误都会引起公众的不满和愤怒,法官的任何不当行为,都会引起强烈的社会反映和公众的严厉斥责。此外,由于公正司法是法院工作的常态,公众往往因理所当然而不以为然,但当非常态的东西出现,则极易引起超常规的关注。一起错案、一个法官违纪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甚至能够抵消一个法院为司法公正所作的全部努力。
三、充分发挥法院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是国家设立的法律权威解决涉讼纠纷职能机构,司法审判是化解纠纷的最基本、最直接的功能定位。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也是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参与平安建设的重要职责。
法院通过日常审理案件明辨是非,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鹤庆法院一直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下认真贯彻落实“公正与效率”的各项措施、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民事方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抓住庭前、庭审和庭后三个环节,加大调解力度,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当事人赔付能力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尽量使诉讼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刑事方面切实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管理秩序的犯罪,特别是对于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适用了“从宽”的刑司法政策,采取非监禁、非刑罚化的轻缓措施充分体了对犯罪人的社会回归社会秩序的,从而有效化解
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解决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的方式,但更重要的是进行法律思想教育与疏导,很多案件事实上已经依法得出了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并没有做到真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没有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有的当事人拿到判决后会继续上诉、申诉,仍然不行还会继续上访,甚至还出现利用网络舆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果不能彻底处理好这些矛盾,可能会留下一些不稳定因素与潜伏隐患,在一定条件下爆发新的偏激矛盾。因此,人民法院不仅应做好各类案件审判工作,同时更要努力做到在依法审判的基础上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我院为了切实化解此类矛盾专门设立了信箱制度、信访网站,设立接待此类当事人的部门和人员,为减少涉诉信访案件做了大量的工作。
虽然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比如决纠纷,矛盾难以实质平息;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甚至于判决都无法履行;另外法院以矛盾化解者、纠纷裁判者身份出现,在部分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却被动转化为矛盾的对象;案多人少,影响案件办理质量等问题亟待解决。当事人或家属等聚众扰乱法院工作的情况时有出现,为了切实解决矛盾纠纷,笔者认为就法院来说还应当从以下几点着手:(一)树立稳定大局意识。人民法院应围绕目标,积极参与,强化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意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克服简单就案办案,坚持从大局出发,依法妥善地处理,绝不能因为个案不慎而影响稳定、贻误大局、损害大众。
(二)切实落实“阳光司法”工程,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公开。案件不仅体现结果的实体公正,还应坚持程序公正。要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看得明的方式实现公正,要让案件审理过程变为当事人感受民主、客观、公平、公正的过程,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增强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度,减少申诉信访缠闹问题发生。三)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最有效的手段。调解可以更好地吸收当事人意见、达成矛盾纠纷当事人的双赢。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发挥调解易平息纠纷、自动履行率高、后遗症少,达到“案结事了”的积极效果。要按照“全程、全面、全员”的调解要求,将调解工作贯穿到法院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环节中,特别是对那些利益关系复杂、矛盾容易激化、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要尽可能地进行调解,争取达到相对良好的办案效果。大力加强诉讼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等工作,组织审判人员深入社区、企业、乡镇、街道等开展就地调解,邀请当地居委会、社区、乡镇、单位基层调解干部一起参与调解工作。(四)建立内外联动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调动法院内外所有法律资源和社会资源,有计划、分步骤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矛盾纠纷,并最终将矛盾化解,实现完全意义上的案结事了。(五)加强法官队伍素质,不断提升文明司法和公正裁判的执法水平,法官要树立“综治维稳”与我有关、人人有责的观念,自觉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自觉性与能力。要坚决克服对待人民群众冷硬横烦的特权思想和官僚衙门作风,从方便群众诉讼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便民措施,诚心实意为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真心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化解社会矛盾新方法,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不断探讨学习和提高理解、适用法律、政策的能力,提高疏通协调能力,善于从人民群众的意见中寻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智慧,准确理解和把握当事人的诉求,不断提高调解能力、沟通能力、释明能力。从社会实际和人民群众中寻求最有效协调方式,确保个案取得最佳办案效果。提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善于认识和把握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到因事制宜、因案制宜、因人制宜,使案件裁判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和自觉遵行。
总之,人民法院的工作要得到群众的认同,必须从广度和深度上同时下工夫全面化解社会矛盾。使人民法院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机制。
在当前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复杂化,如何有效防范、及时化解已不只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在诉讼外,探讨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方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把矛盾在基层上解决。
(一)     建立诉讼外调解机制。
调解是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宝贵经验和优良历史传统,被成功地实践了数千年,对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它以"和谐"为价值目标,是民间和司法程序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具有极强的社会适应性和纠纷处理策略正当性。在诉讼爆炸的今天,审判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无法回避的课题。
我国当前诉讼外调解比较常见的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产生民间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当前的人民调解工作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很多纠纷根本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相当一部分纠纷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仍会进入诉讼程序,不过究其原因,最根本是该调解组织不存在什么实质性的权力,对于民众争议的事项不能给予强有力的答案,比如房屋产权争议,人民调解的作用只是说服某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在无法说服的情况下工作难以达到实质性的进展,因为调解委员会不可能说事可以把房屋产权直接转到争议某一方的名下,争议双方也难以将他们的话真正听到心里去。因此,笔者认为人民调解这种方式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范围仅限于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似乎过于狭窄,应该设立广泛的人民调解机构、同时按照职能可以分为几个层级,村委会或居委会不能调解的,可以交由乡、镇政府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还调解不了的再交由县政府或其他县级机关,经过各方人士、几级的调解,我相信即使最后还是要闹到法院,矛盾双方对争议问题也已经有了认识,大大减少了法院工作地的难度。
(二)     完善信访体系。
信访、上访已经成为我国很多人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选择,千百年来,中国百姓习惯于“进京告御状”,申诉冤情,信访制度是我国公民法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是公民权利救济的重要方式,对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收集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完善信访体系,对解决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的价值与实践意义。
目前,我国信访体系复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及相应职能工作部门都有信访机构,信访体系亟待完善,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统一机构设置、整合资源、规范机构设置,将信访问题的处理纳入正常的法制化轨道,二是尽快出台信访法律法规,将信访工作得到进一步的落实,三是落实回访制度,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
(三)     规范网络信息的管理。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不断创新,网络无时无刻伴不随着人们的生活,许多人学会了如何利用网络、媒体曝光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一旦处理不当,不仅不能解决矛盾,甚至将矛盾扩大。规范网络信息的管理对解决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监管网络信息发布的准确性、科学性,发现问题,提早解决。
总之,防范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人民法院站在风口浪尖之上,责任重大,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促进社会和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各部门也还应该积极探索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切实解决社会矛盾,确保维稳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