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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判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 时间:2013-12-31 50:15
  • 来源:
  • 作者:尹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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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媒体多样性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中国已进入一个全媒体时代。与传统媒体并存的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博客、QQ群等新媒体迅猛发展,成为公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批评建议权利的主渠道。人民法院日益成为公众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批评建议权利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部门,司法事件和司法个案的受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法官办案中承受的舆论压力也越来越重。面对这种舆论环境,如何正确处理审判与传媒的关系,基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同时又保证传媒能对司法实行有效的舆论监督,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实现两者的契合与平衡,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难题。
一、现状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诸如“我爸是李刚”案、药家鑫案[1]等敏感诉讼案件越来越多的受到社会公众和媒介的关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当前微博的广泛适用,广大的民众变成了网民,而网络恰恰为其提供了一个表达民意的平台。从某种意义上讲,网民的呼声代表了社会民众的呼声。大众媒介在网络的喧嚣中好像有些按捺不住,容易受到网络炒作手的影响,甚至失去媒介应有的理性。广受关注的西安药家鑫案和云南李昌奎案在媒介和公众的吆喝声中波澜起伏,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司法机关如不保持理性,甚至会沦为狂欢式的媒体审判的怪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处处长徐迅女士指出:“在中国,媒体审判的情形确实存在,其主要表现包括:对案件作煽情式报道,刻意夸大某些事实;偏听偏信,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观点的机会;对采访素材按照既有观点加以取舍,为我所用;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对审判结果胡乱猜测,影响公众判断;未经审判,报道即为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发表批评性评论缺乏善意,无端指责,乱扣帽子,等等。”[2]上述违背法治精神的媒体审判确有升级趋势,它产生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后果,无疑已对司法公正构成一定威胁。
二、审判独立与舆论监督
(一)审判独立的含义及价值分析
司法独立是公正的最重要保障,是人类历史长期发展中所筛淘出来的良方,并被所有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奉行。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原则大致包含三个含义:即(1)司法权处于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管理和干预的独立地位,在国家权力机构中是独立的。(2)法院独立。即法院作为审判组织不受任何外部势力和压力的干预和影响;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依附关系。(3)法官独立。即指法官在履行职务时仅依靠事实和法律,在秉持理性和法律正义的理念之下形成内心决断,并仅以此作为判定纠纷的唯一依据。上述原则在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三大诉讼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的确立,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提供了排除非法干预的有力武器和具体的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和对一切公民一律平等适用法律,确保法律统一执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目前基于种种原因的限制,法院和法官独立还未能充分实现,也也因此导致了审判不公的出现。
(二)舆论监督的含义及其价值分析
一般认为,传媒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源于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2]前种权利见于宪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而后种权利则明确规定于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可见,言论自由权的法定主体是公民个人而非传媒。但由于社会分工的复杂化和精细化,单独的公民个体在行使上述权利的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传媒凭借其掌控海量信息的便捷性这一突出优势,取得了报道并监督社会的权利,但传媒的舆论监督权并不是一种自足的权利,而只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的延伸。
(三) 审判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司法与新闻传媒的关系,是两大领域历久不衰的话题,中外莫不如是。审判独立与舆论监督是一对矛盾体。一方面,审判独立意味着对任何外来干扰性因素的排斥;另一方面,审判独立的真正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又依赖于舆论监督。传媒监督被普遍认为是司法体系外部监督常规的、基本的形式,传媒有责任对人民法院存在的一些不良司法现状打消顾虑、大胆挖掘、勇于披露、善于鞭挞。新闻舆论监督对于法官依法独立审判,防止审判权力滥用,确保司法公正有促进作用:一是传媒监督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一定程序上可以起到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二是传媒监督为社会公众评论司法行为,并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条件,从而降低了司法专横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三是社会各方面对法院现状的批评弥补了对司法体制内部监督不足。由是观之,恰当的新闻舆论监督对于促进、保障人民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不可或缺、十分必要的。然而,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信息网络的现代化以及传媒监督的积极活跃,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冲突日趋明显和频繁,新闻媒体有的传播对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如舆论监督权在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出现了为司法界和学界诟病的“媒体审判”。魏永征先生将“媒体审判”界定为:“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最重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道德评价和主观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的结论。”[3]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媒体审判是传媒对舆论监督权的一种滥用,是对自身角定位的偏差以及对审判独立的侵犯。
三、审判独立与舆论监督存在矛盾的原因分析
纵观“我爸是李刚”案、药家鑫案,可见媒体并不了解法律的专业概念和司法的逻辑推理,但却都对司法施加了不太恰当的影响。狂热的道德激情、简单的是非判断和强烈的愤怒情绪,往往淹没了对问题的深入分析和对规则的尊重,媒体权利的行使已经大大超越了应有的界限。而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激烈冲突的背后,其实是表达自由和司法独立两种理念的冲突。二者冲突的主要根源是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性质迥异。
(一)媒体的时效性与司法的运行规律间存在差异
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性工作,要求在理性的基础上遵从法律做出裁判,尽管审判都有时限的规定,但与媒体相比对时间的要求并不严格。而传媒在确定某一事件具有“新闻卖点”之后,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对之进行采挖,并以在业内“最先报道”为追求。过于偏重对事件时效性的追求而废弃了对其真实性的考量,再加上语言传播本身所固有的极易出现偏差这一缺陷,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失真的报道。如果遵从司法的理念,媒体在报道某个案件之前必须将所有的细节一一核实清楚,并且必须掌握种种证据达到证实的程度,对媒体而言,这是不可能的。
(二)媒体追求的“新闻真实”与司法追求的“法律真实”存在差异
新闻事实是媒体基于自身商业利益的驱动,通过采访了解到的事实,这种事实缺乏技术上的证实或者证伪,往往倾向于对事件进行细致深入且形象生动的描述,在报道过程中有适度想象和夸张。而法院认定的事实必须是经过辩诉双方提出相应的证据,在证据的基础上辩诉双方经过激烈的辩论后,对事件进行细致专业的调查分析,对所涉因素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苛的甄别与筛选。现实生活中媒体的报道往往来源于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由于此时辩方的的指控尚未经过法院的认定,这是媒体与法院冲突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媒体报道的倾向性与司法活动的中立性间存在差异
凡是提交到法院的案件,一般都是社会矛盾尖锐化的产物,案件本身具有比较大的新闻价值。尽管媒体在进行报道时也追求客观公正,但基于其自身产生的背景和肩负的社会责任、人文关怀、同情弱势人群等等原因,在对事件进行报道与评价的过程中,蕴含着对事件本身朴素的道德评判。再加上经媒体报道的事件本身多蕴含着强烈道德色彩, 极易调动起社会民众的情绪极。这样,简单的是非判断、狂热的道德激情和强烈的愤怒情绪,往往掩盖了对问题的深入分析和对规则的尊重, 迫使法院的裁判不得不向媒体倾向的一方倾斜。而司法的过程却是一个运用专业性概念和理性思维,透过现象寻求本质的过程, 是居中裁判、平等对待辩诉双方的,这也是二者产生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如何协调审判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的几点看法
司法独立是公正的最重要保障,司法向新闻媒体公开,接受传媒的监督是一国司法民主、公正的标志。新闻舆论监督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也是必要的。但应当看到,传媒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它既可以起到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推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作用,也可能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因此,只有充分认识新闻舆论对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正确处理新闻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探索二者的最终平衡,使新闻舆论监督与依法独立审判既相互促进又互不侵犯,使二者能够在一种相对平和的环境中共同发挥各自的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思考:
(一)摆正审判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关系
一方面,新闻媒体在庭审前对案件的报道应力求客观公正,避免主观倾向或妄加评论;另一方面,法官在庭审前应力求避免接受外来案件信息或者主观上克制外来信息的影响。案件审结后,应当允许新闻媒体对裁判的公正性展开讨论,新闻舆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应该体现在提醒法官、公众对案件处理的关系,如果裁判不公将会受到舆论的谴责甚至可能引起对法官的法律制裁,舆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还应该体现在,看法官是否严格依照法律规则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则审判案件,而不是考虑法律程序之外的信息,包括新闻媒体的信息;新闻舆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更应该体现在,裁判是否体现了法律上的公正,而非事实上或简单化的政治上的公正。法官也应做到严格依法办案,依法公正独立地裁判,而不是缺乏应有的主见,人云亦云,盲目地跟着舆论走或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同时,对个别故意误导社会舆论、干扰司法公正、歪曲法院和法官形象的报道,要理直气壮地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传媒单位的有关法律责任。
(二)将司法权独立行使落到实处
孟德斯鸠认为,司法独立是人类自由的前提,“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那么自由也就不存在了。”[4]首先,从观念上还原司法的本来面目。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广泛普法,提高民众的法制意识,提升其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其间需要法律持续且长久地作用,正如伯尔曼所言:“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就不会尊重法律。但是只有在法律通过其仪式与传统、权威与普遍性出发并唤起他们对人生全部内容的意识,对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的时候,人们才会有这样的感觉。”[5]只有在法律被需要,被尊重,被崇拜的社会背景之下,法官的权威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来,审判的独立性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维护,独立的审判才能够保证,当事人获得公平、正义的审判也才有可能。其次从体制上将人民法院系统独立设置。首先应切断各级地方行政机构对法院的财政及人事任免上的制约。将法院的“一府两院”的宪法地位得到落实,真正成为与“府”并列的国家机关。其次,将相关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落到实处,促进法院自身的独立。此外,法官自身独立也很重要。一是通过进一步提升法官自身的道德水准和专业水平来增强判决本身的可信服度,同时强化法官对法律的信仰,逐步做到法官裁判案件时只服从于法律。  
(三)完善新闻立法,尽快出台调整司法与传媒关系的行政法规
现行的调整规范大多是由法院单方面制定的,其中有诸多对媒体报道的不合理限制,为合理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必要由具有更高权威的部门来制定专门的规范加以调整,如出台一部类似于《传媒法》之类的法规,从而在传媒报道和司法审判之间划定明显的界限,一方面,明晰传媒应有的权利,保障作为代表公民表达自由权的传媒能充分有效地行使舆论监督权;另一方面,对其滥用权利干扰甚至损害司法权之独立行使的行为进行规制,使传媒权利的行使不至于频频过限。
(四)切实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和合作
积极探索与媒体建立良性互动关系,是人民法院做好新闻宣传工作也是正确妥善处理传媒监督与依法独立审判关系的有效途径。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每一家法院、每一位法官都要善于面对媒介,认真搞好每一起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公正的判决、裁定向社会表明执法者的观点和理念,而在庭审之外,法官则应谨言慎行,不向社会及媒介发表对未决案件的不当言论。要实行司法审判全程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公布司法案件的审判、司法判决的执行情况,使社会有正常的渠道了解司法的结果和过程,防止舆论误导公众。对网络上有关司法的消息作出及时反应,以正确信息引导公众,以真实信息抵制虚假信息,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当然,对新闻媒体对审判工作进行歪曲报道,不能等闲视之,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而新闻媒体也不能以舆论监督为由干预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新闻媒体与法院和谐共处的关键在于,双方都应当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采取积极的态度,切忌相互制约,更不应互相拆台。只要双方在尊重公众知情权,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以及服务国家和人民的基本工作方向保持一致,新闻舆论监督和法院审判独立之间就能找到契合点和平衡点,传媒与司法就能形成合力、共创“双赢”,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前所未有的积极作用。
(五)传媒应积极加强自身的道德自律,在进行报道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新闻工作者应明确自身肩负的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尽可能真实和理性地发表对事件的相关报道,切不可只为追求一时的商业利润和业内知名度而大肆炒作,煽动民愤甚至滥用民意而做出类似“媒体审判”之严重损害司法独立的不当之举。要客观公正、全面、平衡地的报道。无论是庭审前的报道还是对庭审的叙述,都必须真实客观,绝不能像报道一些非事件新闻时那样,围绕某一主题组织材料,要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采访双方当事人,力求提供全面信息,不能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更不能超越程序,对案件的处理定调子、下结论,抢先做出有罪或无罪、胜诉或败诉等方面的预测、推断甚至结论。可借鉴在学界有影响的“徐十条”: (1)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2)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不做倾向性评论;(3)对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切;(4)不宜详细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情;(5)不对法庭审判活动暗访;(6)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7)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8)判决前发表质疑和批评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9)批评性评论应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10)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
总之,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现代社会司法公正的实现有赖于媒体的监督,而客观的媒体报道可以引导公众意识更趋于理性,以实现媒体与司法的共同责任即维护社会公益与司法公正。虽然由于不同的社会地位、不同的社会角色,媒体与司法的互动关系可能会出现某种程度的偏差,但在存在的社会价值方面是完全一致的。在司法活动逐渐公开透明、更趋规范与完善的情况下,媒体报道也应该逐步规范与完善。如何正确处理新闻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探索二者的最终平衡,在新媒体环境下奏响公正司法的时代强音,使新闻舆论监督与依法独立审判既相互促进又互不侵犯,使二者能够在一种相对平和的环境中共同发挥各自的作用,任重而道远。


[1]“我爸是李刚”案:2010年10月16日晚,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轿车在河北大学校区撞倒两名女生,一死一伤,司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去校内宿舍楼送其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该肇事者高喊:“我爸是李刚!”后经只能共销售,该男子名为李启铭,父亲李刚是是保定市某公安分局副局长。此事一出,“我爸是李刚”也迅速成为网络最火的流行语。
药家鑫案: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一名26岁女子。下车后看到受害人在记车牌号码,因担心日后麻烦,药家鑫随即持水果刀将受害人张妙连捅8刀,致其当场死亡。
[2]参见展江:“媒体审判”值得我们担忧吗?对最高法接受舆论监督《规定》的称许和商榷,南方都市报,201013,版次[TM01]
,版名:[南方评论封面]
[3]参见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113
[4]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版,第156页
[5]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上海:三联书店, 1999年,第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