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庆县政法委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机关管理,进一步建立严谨、规范、有序的办公秩序,倡导和形成“主动、热情、为民、务实、清廉”的机关作风,树立文明、和谐的机关形象,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法委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履职,认真负责,敢于担当,分工协作,相互补台,加强团结,讲文明树新风,共同促进机关文明和谐。
第二条 政法委全体干部职工要树立廉洁从政、勤俭节约意识,严格遵守党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克已奉公、厉行节约。
第二章 学习制度
第三条 为提高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实行星期一集中学习制度。集中学习由政工科负责组织。学习内容根据需要报书记审定后确定。每次集中学习都要有学习记录。
第四条 各科室和个人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结合业务工作,加强经常性的业务学习。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五条 政法委机关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书记主持委机关全面工作,副书记、各办科室主任副主任、职工按职责和分工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政法委机关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由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政法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书记办公会议。
第七条 全县政法系统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召开政法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政法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政法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全县政法系统日常业务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需要召开政法系统联席会议加强沟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分管联系领导组织协调。全县政法系统联席会议由政法委书记不定期召集。
第四章 考勤及值班制度
第九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严禁串岗闲聊、溜班脱岗、打游戏、逛淘宝、玩网聊、瞌睡打盹;开会时严禁随意出入、接打电话、发微信、窃窃私语等。
第十条 上下班实行签到制度。每日由办公室在上下班之前的10分钟内负责组织落实(抽调水源办的由水源办负责组织实施),上午两次,下午两次,不得早签、补签。每人签到情况一月通报一次,年终纳入个人考核综合评议。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病(事)假制度。病(事)假要按程序报批,副书记要向书记请假,职工要向分管副书记请假, 1天以内可以口头向分管领导请假,1天以上必须书面写出假条,向分管副书记请假,分管副书记批假后把假条报办公室;副书记请假必须报书记批准。未经程序报批准假的,视无故旷工论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坚持落实节假日、双休日维稳应急工作值班制,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值班时间为每天上午8︰00—次日8︰00时。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通讯畅通,重大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于每天下午4︰00以前将值班情况报州委政法委,并认真填写《值班情况登记表》。
第十三条 政法委全体干部职工必须24小时开机,通信要保持24小时畅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随喊随到,办公室对打不通电话的情况要有记录,并定期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五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政法委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供全体工作人员共同使用。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应提前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派。驾驶员应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六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勤清洗、勤维护,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严禁洒后驾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七条 驾驶员在县城加油,要由办公室人员陪同,并当场在油票上签字。如果离开县城加油,加油后由做在车上的领导签字。
第十八条 下班以后和节假日、双休日车辆一律停放在县委大院内。
第六章 会务及接待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单位大型会议和活动,由专职副书记统一协调、安排,办公室具体承办;各科室分类会议,由分管副书记负责组织,相关科室具体承办,办公室提供相应保障。
第二十条 接待工作要本着热情周到、节约从俭的原则,坚持集中管理,实行对口接待,对口陪同,严禁出现客少主人多的现象。
第二十一条 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程序为:副书记或各科室向办公室主任提出接待需求→办公室主任向书记请示接待事宜→书记指示同意接待→办公室主任反馈接待信息并安排接待(包括订餐、订客房和准备礼品)→接待完毕办公室主任安排结账。
第二十二条 所有接待要当天及时结账,不得签单。报账时统一由办公室填写报账单据,参与领导签字认可后报书记审批签字。
第七章 文电及印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单位所有来文先由办公室统一收发登记,送呈领导审阅后,根据批示,分送相关科室办理、传阅。
第二十四条 单位文件的制发,要讲规范、讲程序,各类发文必须经分管副书记签批后才可印发。涉密文件印发必须遵从《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到县保密局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的印章由各科室主任负责,各科室自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政法委机关所有涉密文件材料必须用有明显涉密标志的专用文件夹传阅,要求当天内必须清退办公室,文件材料内容注意保密。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涉密电脑、涉密存储介质由各科室主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加密系统由办公室根据县保密局的要求统一建立。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政法委机关财务统一由书记安排收入和支出,由书记一支笔签字批准入账。
第二十九条 单位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财会科目设置要科学合理规范,要经得起历史的经验。
第九章 活动制度
第三十条 政法委机关党支部、工会活动小组要进一步发挥工作职能,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要定期组织活动,党支部、工会活动小组每年组织活动不少于2次。
第三十一条 政法委机关党支部、工会活动小组要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前提下组织活动,活动前要制定活动计划,并在征得书记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单位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住院的,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主任安排,相关领导参加,进行看望慰问。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从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来与本制度规定相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