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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法院反映涉家庭暴力案件审理过程存在五方面困难
  • 时间:2016-11-11 40:09
  • 来源:
  • 作者:尹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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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法院反映涉家庭暴力案件审理过程存在五方面困难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鹤庆县人民法院根据本院案件审理情况,发现涉家庭暴力案件存在以下几方面困难:
一是举证难或无证据可举。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通常只有当事人陈述,而没有相关的报警记录、伤害鉴定结果、妇联、居委会的有关记录和支持意见等证据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由于“家庭暴力”事实发生时,一般只有夫妻二人在场,现场缺乏证人。即使有证据,也只有极少数有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和医院诊断等证明。法官根据有限的证据对“家庭暴力”事实难以认定。但,也不乏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捏造暴力情节。
二是司法干预的尺度难以把握。由于家庭婚姻关系和当事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基于亲情关系等原因,有的受害人为避免日后更难相处,不愿意激化矛盾,选择忍气吞声。有些女性遭受了家庭暴力,虽然希望能制止施暴,但仍然希望维持家庭,也不愿意对方被拘禁或罚款,对此类家庭暴力行为司法干预尺度不好把握。该院2013年至2015年受理的涉家庭暴力案件中,民事赔偿的8件,批评教育的87件
三是严重家庭暴力案件很少。由于妇女地位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大多数能够外出工作,经济相对独立,过去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基本消失。如果婚姻出现严重暴力现象,受害人得以通过外出打工、长期分居等形式,避开殴打,关系无法改善者,最终会选择离婚。家庭暴力情节已经成为离婚的重要原因。
四是受害妇女损失难以弥补,离婚后子女探视权较难保障。因家庭暴力要求离婚的女性,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上都较容易妥协,同时也由于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大多数经济状况不佳,几乎没有财产可以分割,受害者在物质上基本得不到补偿。另一方面遭遇家庭暴力女性为了生存,也有的为了躲避丈夫继续殴打,不少外出打工,子女的探视处处受限。
五是人身保护令的可操作性有待商榷。虽然2008年最高院发布《涉及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规定了“人身保护令”;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赋予“行为保全”做法律依据,新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但目前大部分当事人不了解人身保护令这一制度,不清楚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和批准程序,也不信任人身保护令的实际效果。目前为止,该院基本上没有接到人身保护令的申请,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大多选择异地生活等手段远离施暴者。同时,人身保护令的操作性不明确,比如何种情况下签发人身保护令,其尺度如何把握?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受理机构进行了规定,但相关部门基本以家庭内部矛盾为由不予受理,《反家庭暴力法》也规定了相关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应该劝阻,对受暴者给以帮助、处理,但是该规定过于大而空,家庭暴力一旦发生,相关部门会否继续踢皮球?所以,人身保护裁定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作用还有待观察。